教育部:学位论文作假取消申请学位资格

2013年01月01日02:39  新京报

  新京报讯 (记者郭少峰) 今日起实施的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规定,学位论文作假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,代写、出售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、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。

  昨日教育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,规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,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论文作假者学位申请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学位申请人出现学位论文购买、代写、剽窃或伪造数据等行为,未获得学位的,取消学位申请资格。已获得学位的,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如果学位申请人是在读学生,还可开除学籍。如是在职人员,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
  《办法》还指出,为他人代写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者,属在读学生的,可开除学籍;属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,可开除或解聘。造假者导师、院系等未尽到相应职责的,也可能被追责。

  教育部学位管理司负责人表示,这项措施首次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责任主体的处罚,对打击学术造假有重大意义。

  【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】

  (1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
  (2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;

  (3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

  (4)伪造数据的;

  (5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
(原标题:教育部:学位论文作假取消申请学位资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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